诉讼时税务机关能提出新的证据吗-常虎律师|法行宝
2025-11-05 经济纠纷

诉讼过程中,税务机关能否提出新的证据需分情况讨论:

  1. 一审阶段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及第六十七条,税务机关作为被告,应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提交答辩状及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若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原则上视为没有证据,不得在后续庭审中补充新证据。但存在例外情形:

    • 原告提出新事实或证据,导致案件焦点变化;
    • 税务机关因不可抗力或客观障碍无法按时提交;
    • 法院认为有必要要求补充证据以查明事实。
      此时,法院可允许税务机关补充证据,但需严格审查其合理性。
  2. 二审阶段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二审法院围绕上诉请求审理。税务机关在二审中原则上不得提出新证据,除非符合以下条件:

    • 一审中已提交但未被采信的证据;
    • 一审后新发现的证据,且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一审前取得;
    • 原告在二审中提交新证据,税务机关为反驳而需补充。
      二审法院对逾期提交的证据,将根据是否“故意或重大过失”决定是否采纳。
  3. 再审阶段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再审以“原审证据不足”或“新证据能推翻原判决”为启动条件。税务机关在再审中可提交新证据,但需满足:

    • 证据在一审、二审后新发现;
    • 证据在一审、二审期间已存在,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
    • 证据能直接证明原判决、裁定存在法定错误。
      再审法院将严格审查新证据与案件的关联性及证明力。

实务建议:

  • 税务机关应在一审阶段完整提交证据,避免因逾期提交导致败诉风险;
  • 原告方若发现税务机关在二审或再审中提交新证据,可主张其违反程序规定,要求法院不予采纳;
  • 法院对逾期证据的采纳具有自由裁量权,需结合具体案情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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