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起诉股东怠于履行清算连带责任,需要提供能够证明股东存在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行为,以及因此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等损失的证据。具体来说,这些证据可以包括以下几类:
一. 证明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证据
清算义务产生的证据:如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公司解散文件等,证明股东负有清算义务。
未履行清算义务的证据:如清算组未成立的证明、清算组未开展清算工作的证明、清算组未按时提交清算报告的证据等。
二. 证明因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财产损失的证据
公司财产状况的证据:如公司财务报表、资产清单、审计报告等,证明公司解散时的财产状况。
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的证据:如资产评估报告、资产处置记录、损失清单等,证明因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财产遭受损失。
三. 其他相关证据
股东身份的证据:如股东名册、工商登记信息、股权转让协议等,证明被告的股东身份。
诉讼相关的证据:如起诉状、法院受理通知书、诉讼保全裁定书等,证明原告已经提起诉讼并符合诉讼程序要求。
综上所述,原告在起诉股东怠于履行清算连带责任时,应尽可能收集全面、客观的证据,以证明股东存在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行为,以及因此导致公司财产遭受损失的事实。我建议原告在起诉前咨询专业律师,对证据进行梳理和评估,以确保诉讼的成功率。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