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供电局职工有疗养福利而劳务派遣工没有,这种做法是否合法不能一概而论,需分情况讨论。
从劳动合同约定和规章制度的角度来看
如果供电局与本单位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疗养福利,且该福利属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必备条款内容(如涉及劳动条件、福利待遇等),同时供电局通过合法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也规定了本单位职工享有疗养福利,而未将劳务派遣工纳入该福利范围,且劳务派遣工与供电局签订的劳务协议或与派遣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未约定此类福利,那么供电局仅为本单位职工提供疗养福利而不给劳务派遣工提供,从合同和制度层面看,可能不违法。因为劳动合同和规章制度是确定劳动者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各方应按照约定履行。
从同工同酬原则的角度来看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这里的“同工同酬”不仅指工资待遇,也包括福利待遇。如果供电局的本单位职工和劳务派遣工在相同岗位、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绩,而供电局仅为本单位职工提供疗养福利却不给予劳务派遣工,这种做法就违反了同工同酬原则,是不合法的。劳务派遣工有权要求用工单位(供电局)按照同工同酬原则给予同等的疗养福利。
从劳务派遣协议的角度来看
供电局作为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了劳务派遣协议。如果该协议中明确约定了供电局需为劳务派遣工提供与本单位职工相同的疗养福利,那么供电局不给予劳务派遣工疗养福利的行为就违反了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依据协议要求供电局履行义务,劳务派遣工也可以通过劳务派遣单位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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