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您提出的“挂证是不是劳动关系”的问题,这实际上涉及到了对劳动关系本质特征的理解以及挂证行为的具体性质。下面,我将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案例,为您详细解答。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规定,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且该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这种关系具有经济从属性、人身从属性和组织从属性。
接下来,我们分析挂证行为。挂证,通常指的是个人将其资格证书(如建筑师证、会计师证等)注册在某个单位,但并不实际在该单位工作,也不接受该单位的日常管理,只是通过该单位使用其证书来承揽工程或提供服务,并获取一定的报酬。这种行为下,个人与单位之间并不存在实际用工关系,即不具备劳动关系所特有的人身从属性和组织从属性。
以您提供的案例为例,施某将其多项资格证书注册在建设公司,但并未在该公司实际工作,只是通过该公司使用其证书来承揽工程,并获取报酬。同时,施某还自行在外承接工程项目,将项目挂靠在建设公司。在这种情况下,仲裁委认定双方劳动关系不成立,因为施某并未接受建设公司的日常管理,双方并不具备劳动关系所特有的人身从属性。
另外,“社保挂靠”也是一种类似的行为,即个人通过代理机构代其在挂靠单位缴纳社保费,但与该单位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社会保险法》的规定,还涉嫌骗保,是违法的。
综上所述,挂证行为并不构成劳动关系。因为挂证者并未与注册单位建立实际用工关系,不具备劳动关系所特有的人身从属性和组织从属性。所以,当您遇到类似情况时,应明确挂证与劳动关系的区别,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希望以上解答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建议,请随时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