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合并审理流程需要当事人同意吗-周文凯律师|法行宝
2025-10-11 行政纠纷

行政诉讼合并审理流程原则上需要当事人同意,但存在例外情形。以下从法律修改背景、具体规定及实践应用三个角度为您详细分析:

一、法律修改明确要求当事人同意

根据新《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原第二十六条修改)规定: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类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与旧法相比,新法在两方面作出关键调整:

  1. 放宽合并范围:将“因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修改为“因同类行政行为”,允许对性质相似但非完全相同的行政行为合并审理;
  2. 新增同意条件:明确要求合并审理必须经当事人同意,这是对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尊重。

二、例外情形:法院可依职权合并的情形

尽管新法要求当事人同意,但实践中仍存在例外:

  1. 必要共同诉讼:若案件属于必须合并审理的情形(如涉及不可分割的共同权利义务),法院可依职权合并,此时当事人同意并非绝对前提;
  2. 避免司法资源浪费:若单独审理会导致重复举证、质证或裁判矛盾,法院可能以“提高司法效率”为由推动合并,但需平衡当事人权益;
  3. 当事人同意的推定:若当事人未明确反对,或通过行为表示接受(如参与合并后的庭审程序),可能被视为同意。

三、实践中的操作要点

  1. 法院的告知义务:
    法院在决定合并前,应向当事人充分说明合并的理由、可能影响及异议方式,确保当事人知情权。
  2. 当事人的异议权:
    若当事人不同意合并,可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法院需审查异议是否合理(如合并是否导致诉讼成本激增、审理期限过长等)。
    • 异议成立:法院应分别审理;
    • 异议不成立(如以拖延诉讼为目的):法院可决定合并。
  3. 合并审理的积极效果:
    • 统一裁判标准,避免同类案件矛盾判决;
    • 减少当事人诉累,降低时间、经济成本;
    • 提升司法效率,优化资源配置。

四、典型案例参考

案例:某小区业主因规划变更同时起诉规划局,法院认为案件涉及同类行政行为(规划许可),拟合并审理。部分业主以“需单独准备证据”为由反对。
处理结果:法院审查后认为,合并不会实质损害业主权益,且证据准备可通过补充材料完成,最终决定合并审理。业主未再提出异议。

五、建议

  1. 若您是当事人:
    • 收到合并审理通知时,仔细评估合并对自身权益的影响;
    • 若反对合并,需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并说明具体理由(如证据准备困难、审理周期过长等)。
  2. 若您是代理人:
    • 协助当事人分析合并的利弊,制定应对策略;
    • 督促法院履行告知义务,确保程序合法。

如有进一步疑问,欢迎直接向我咨询,我将结合具体案情为您提供专业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