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试岗期间写的承诺书能否要回,需根据承诺书性质、内容及签署过程综合判断,存在以下两种主要情形:
若承诺书内容合法且签署过程自愿,一般难以直接“要回”
根据《民法典》第143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包括:行为人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公序良俗。若承诺书是您自愿签署,内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如未约定违法条款、未显失公平),则该承诺书具有法律效力,您不能单方面要求撤销或“要回”。
例外情形:若承诺书存在《民法典》第147-151条规定的可撤销情形(如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您可在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撤销,撤销后承诺书自始无效,可视为“要回”。
若承诺书内容违法或签署过程存在瑕疵,可能被认定无效或可撤销
建议行动步骤:
提示:试岗期承诺书的法律效力需结合具体条款和签署背景判断,建议提供承诺书文本或关键条款,以便进一步分析。若有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具体细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