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复查是不是公司的人一起去-周静律师|法行宝
2025-10-11 劳动纠纷

关于您提出的“工伤复查是不是公司的人一起去”的问题,这实际上涉及到工伤复查鉴定的申请主体和流程。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工伤复查鉴定(也即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的申请主体并不局限于公司或用人单位。根据相关规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的主体主要包括三类:一是工伤职工所在单位(即公司或用人单位);二是因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被认定为工伤的职工本人;三是职工的近亲属,如配偶、子女、父母等。

在工伤复查鉴定的过程中,公司或用人单位并不是必须一同前往的。工伤职工本人或其近亲属,在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时,可以单独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复查鉴定申请。当然,如果公司或用人单位愿意参与并提供相关支持,那也是可以的,但这并不是法律规定的必要条件。

此外,关于工伤复查鉴定的时间节点,通常是在自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进行。如果在此期间,工伤职工、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了变化,就可以提出复查鉴定申请。

最后,如果对复查鉴定结论不服,还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再次鉴定。再次鉴定的申请需要在收到初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

综上所述,工伤复查鉴定并不是必须由公司的人一起去,工伤职工本人或其近亲属也可以单独提出申请。希望这个解答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咨询,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