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四十年前工伤就没有什么补助吗”这一问题,我可以为您详细解答。
四十年前的工伤,我们通常称之为“老工伤”。在那个时期,对于工伤的处理主要依据的是当时的《劳动保险条例》。根据该条例的规定,工伤员工除了可以享受工伤医疗之外,如果因为工伤导致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那么可以办理退休;如果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用人单位应当对其工资实行补差,以确保其收入达到受伤前的一定标准。但除此之外,并无其他额外的补偿措施。
然而,随着时代的变迁和政策的完善,现在国家已经将老工伤纳入了工伤保险统筹。这意味着,老工伤员工现在可以享受新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对以往进行补偿。也就是说,虽然老工伤员工现在有了更多的保障,但并不能因此要求对四十年前的工伤进行额外的补偿。
总的来说,四十年前的工伤在当时的政策下,除了工伤医疗和工资补差外,并无其他补助。而现在,虽然政策有所完善,但并不能对以往进行追溯补偿。希望这个解答能够让您对四十年前的工伤补助问题有一个清晰、详细、有深度的理解。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