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代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侯俊杰律师|法行宝
2025-10-08 合同纠纷

公司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其效力需根据相对人是否为善意来判定。具体分析如下:

一、相对人为善意时,合同有效

当公司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对外签署合同,而相对人属于“善意”时,即相对人不属于“知道”或“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签订合同的行为超越了其职能权限,同时履行了形式上的审查义务,那么该合同有效。这是因为企业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职务代理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企业对法定代表人设定的职权范围不能作为对抗善意相对人而否认合同效力的根据。从公司法角度出发,公司章程的规定是公司内部的管理性规定,只能约束公司内部,不能苛求所有的合同相对人都负有对公司章程的审查义务。因此,在合同签订双方行为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性的条件下,合同认定为有效。

举例:假设某公司法定代表人A在未获得公司特别授权的情况下,与善意相对人B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B在签订合同时,对A的权限进行了形式上的审查,但并未发现A超越了权限。在此情况下,该买卖合同对该公司具有约束力,公司需承担合同义务。

二、相对人非善意时,合同可能无效或效力待定

当相对人非“善意”时,即相对人明知或者应当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可知法定代表人越权代理,且公司不对法定代表人的越权行为追认的,那么该合同通常被认为无效。这是因为相对人明知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仍与之订立合同,不构成善意相对人,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另外,如果相对人不属于“善意”,但公司选择追认法定代表人的越权行为,那么该合同即产生法律效力;如果公司不予追认,那么该合同即为无效。这是我国法律维护相对人和公司利益的体现,更有助于促进市场交易的实现。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五百零四条: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三、法律建议

  1. 对于公司而言:应加强对法定代表人的权限管理,明确其职权范围,并在公司章程或相关内部规定中予以明确。同时,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内部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并纠正法定代表人的越权行为。

  2. 对于相对人而言:在与公司法定代表人签订合同时,应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了解对方的权限范围。如果发现对方可能超越权限,应及时要求对方提供有效的授权证明或进行追认。

  3. 在发生纠纷时:双方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寻求法律途径解决。在此过程中,建议双方都咨询专业律师,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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