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权订立的合同效力-叶斐律师|法行宝
2026-01-07 合同纠纷

越权订立的合同效力并非一概而论,而是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细致分析,主要取决于相对人的善意与否、是否构成表见代理以及是否存在恶意串通等情形。以下是对不同情境下越权订立合同效力的详细分析:

一、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越权订立合同

  1. 相对人善意的情况: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四条,若相对人在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订合同时,并不知晓且没有理由知晓其超越了权限,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例如,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出示了公司营业执照、公章等常规文件与乙公司签约,乙公司对甲公司内部关于大额采购需经董事会决议的规定并不知情,则合同对甲公司有效。
  2. 相对人非善意的情况:

    • 若相对人明知或应知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超越了权限仍与之签订合同,此时合同对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不发生效力。例如,乙公司知晓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对外签订超过一定金额的合同必须经过股东会批准,但王某未经批准就与乙公司签约,乙公司仍接受,则合同对甲公司可能无效。

二、代理人越权订立合同

  1. 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况:

    •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当代理人越权订立合同,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时(如基于以往的合作习惯、被代理人曾向相对人声明授予该代理人特定代理权等),合同有效,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例如,甲公司经常派业务员李某与乙公司进行业务往来,并多次给李某出具授权委托书,某次李某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已过期,但乙公司仍有理由相信李某有代理权,则李某越权与乙公司签订的合同有效。
  2. 不构成表见代理且被代理人未追认的情况:

    • 若不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且被代理人对该越权代理行为不予追认,则合同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若相对人有过错,也需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例如,代理人赵某超越代理权限与丙公司签订合同,丙公司在签订合同时未查看赵某的授权委托书,也未向被代理人核实其代理权限,被代理人对该合同不予追认,则合同对被代理人无效,赵某可能需对丙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 被代理人追认的情况:

    • 若代理人超越代理权签订合同后,被代理人予以追认,则该合同自始有效。例如,甲委托乙购买10吨钢材,乙擅自购买了15吨,但甲后来表示认可,则该合同对甲具有法律效力。

三、特殊情形

  • 若行为人与相对人串通签订合同,损害被代理人利益,则该合同无效。此种情况下,不仅合同对被代理人无效,行为人和相对人还可能因恶意串通而承担法律责任。

四、实际操作建议

为避免因越权订立合同而产生的纠纷,建议在签订合同前务必确认对方的代理权限或法定代表人的权力范围。对于代理人出示的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应仔细审查其真实性、有效期及权限范围。同时,对于合同内容也应严格把关,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以保障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综上所述,越权订立的合同效力需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在实际操作中,应谨慎审查代理权限和合同内容,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果您有具体的法律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建议,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