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提交离职后是30天还是一个月才能走”的问题,我们可以从法律和实际操作两个层面来详细解答。
首先,从法律层面来看,《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里的“三十日”是一个明确的法律期限,它指的是劳动者在提出书面辞职后,需要给用人单位预留出三十天的时间来做好工作交接、人员调整等后续安排。这个期限是固定的,不因月份的天数不同而有所变化,也就是说,无论是大月还是小月,都是按照三十天来计算。
在实际操作中,这三十天并不意味着劳动者必须在这三十天内每天都到岗工作。如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能够就离职日期、工作交接等事项达成一致,那么劳动者可以在三十天内的任何一天办理离职手续并离开。但是,如果双方没有达成一致,那么劳动者就需要遵守这三十天的预告期,等待期满后再办理离职。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这三十天是劳动者的预告期,而不是用人单位的同意期。也就是说,劳动者提出书面辞职后,不需要等待用人单位的同意,只需要在三十天后办完离职手续就可以走人。当然,在实际操作中,为了保持良好的劳动关系和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劳动者最好还是和用人单位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
针对您提到的具体案例,如果劳动者已经按照法律规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了用人单位,那么无论用人单位是否提前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都不影响劳动者在三十天后离职的权利。当然,如果用人单位能够提前做好工作交接和人员调整等安排,并且和劳动者达成一致,那么提前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也是可以的。
综上所述,提交离职后,劳动者需要遵守三十天的预告期,等待期满后再办理离职手续。如果双方能够就离职日期等事项达成一致,那么可以提前办理。希望这个解答能够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