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通知到案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中,能否认定构成自动投案,需结合具体情况综合判断。以下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
一、犯罪事实未被掌握时经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原则:
- “自动投案”体现了被调查人主观上的自愿性和主动性。在犯罪事实未被监察机关掌握的情况下,被调查人接到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应当认定为自动投案。
法律依据:
-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分子未被办案机关掌握时,向办案机关投案的,是自动投案。
二、犯罪事实已被掌握时经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原则:
- 在犯罪事实已被掌握的情况下,“自动投案”应当结合客观证据和被调查人的言行来考量其在主观上的归案自愿性、主动性。
具体情形:
- 被调查人主观上明知:如果监察机关在电话通知中明确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其涉嫌的职务犯罪问题,要求其至办案机关配合调查,被调查人在知晓真实缘由的情况下来到办案机关,不论其是基于悔悟还是迫于压力,在未被采取带有强制性措施的情况下选择归案,应当认定其在主观上具有归案的自愿性和主动性,应视为自动投案。
- 被调查人主观上不知:如果监察机关在通知中未告知被调查人真实缘由,而是以召开会议等与被调查人涉嫌职务犯罪无关的理由通知被调查人来到办案机关,被调查人在不知自己涉嫌职务犯罪的事实已被掌握情况下来到办案机关后,在接受办案机关的谈话过程中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的,不应认定为自动投案,因其在最初的主观意图上不具有投案主动性。此种情形下,被调查人若在接受调查谈话中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应属于坦白。但如果被调查人已经先向所在单位等办案机关以外的单位、组织或者有关负责人员投案,之后监察机关又通知其到案的,不论此时被调查人主观上是否明知,都应当认定为自动投案。
- 被调查人主观上是否明知难以明确:需要根据被调查人的供述及到案经过等证据综合分析,以监察机关通知的内容能否合理推断出被调查人已知晓其涉嫌职务犯罪的事实被监察机关掌握来综合认定。如果能合理推断出被调查人主观上知晓,则其来到监察机关证明其具有一定的主动性和自愿性。从证据规则的角度来看,在无法确定被调查人是否知晓其涉嫌职务犯罪线索已被掌握的情况下,根据有利于被调查人的原则,应当视为被调查人已经明知,再结合被调查人归案后的供述情况,如果其在首次询问或讯问笔录中如实供述了涉嫌犯罪事实,则更能反映出其投案具有主动性,表明其归案时已经有如实供述的主观意图,应认定为主动投案;如果其在首次询问或讯问笔录中未如实供述的,则反映出其投案没有主动性,一般不能认定自动投案。
三、自动投案的时间规定与如实供述
时间规定:
- 认定自动投案,应当符合自动投案的时间规定。即犯罪分子尚未受到调查谈话、讯问,或者未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强制措施时,向办案机关投案的,是自动投案。
如实供述:
- 成立自首需要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个要件。如实供述是指行为人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包括对行为人行为性质的认定有决定意义的事实、情节(即定罪事实)以及对量刑有重大影响的事实、情节(即重大量刑事实)。
四、实践中的考量因素
电话通知的性质:
- 电话通知其到指定的场所说明情况并不是一种调查或者强制措施,不具有强制性。该通知发生在谈话、讯问之前,通常是电话通知其本人或通过其单位负责人通知其到指定场所谈话。
行为人的人身状态:
- 行为人是否已被采取强制措施,应以行为人投案时人身是否实际处于自由状态为标准来认定。比如采取强制措施但逃脱或者属于网上通缉、追捕后主动投案的,也应认为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此时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总结与建议:
- 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中,电话通知到案能否认定构成自动投案,需结合犯罪事实是否被掌握、被调查人主观上的归案自愿性和主动性、电话通知的内容以及监察机关是否确实掌握犯罪线索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 如果您或您身边的人涉及此类案件,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便更准确地判断电话通知到案是否构成自动投案,并据此制定合理的辩护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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