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电话通知等待归案,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认定为自动投案。具体分析如下:
犯罪事实未被掌握的情况:
- 如果犯罪事实尚未被监察机关或公安机关掌握,被通知人选择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这体现了被通知人主观上的自愿性和主动性。在此情况下,经电话通知等待归案可以认定为自动投案。
犯罪事实已被掌握的情况:
- 当犯罪事实已被掌握,被通知人到案时,其自动投案的认定需结合客观证据和被通知人的言行来考量。
- 如果在通知中,办案机关明确告知是要调查其涉嫌的犯罪问题,要求其至办案机关配合调查,被通知人在知晓真实缘由的情况下来到办案机关,无论其是基于悔悟还是迫于压力,在未被采取强制性措施的情况下选择归案,应认定其在主观上具有归案的自愿性和主动性,可视为自动投案。
- 如果被通知人在不知自己涉嫌犯罪的事实已被掌握的情况下来到办案机关,并在接受谈话过程中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由于其在最初的主观意图上不具有投案主动性,因此不应认定为自动投案。
特殊情形的处理:
- 如果被通知人在接到通知后出现伪造、变造、隐匿、销毁证据或者串供等行为,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投案时间足以让人产生怀疑,这些行为表明其缺乏投案的主动性和真诚性,因此不宜视为自动投案。
综上所述,经电话通知等待归案是否认定为自动投案,需根据具体案件情况,特别是被通知人的主观意愿和归案过程中的行为表现来综合判断。如果你或你身边的人面临此类情况,建议尽快咨询专业律师,以便更准确地了解法律后果并作出相应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