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军人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 单位不认可-纪蓉蓉律师|法行宝
2025-10-02 劳动纠纷

针对您提出的“伤残军人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单位不认可”的问题,以下是我为您提供的详细解答:

首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伤残军人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受伤,并已取得残疾军人证,到新的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这种情况是被视同为工伤的。这意味着,您有权向相关社会保险部门申请认定工伤,并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关于您能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主要包括医疗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等,但需要注意的是,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不包含在内的。这些待遇是为了保障您在旧伤复发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

如果您的旧伤治疗后又复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只要确认需要治疗,您仍然可以继续享受相关的工伤待遇。这是对您作为工伤职工的一种持续保障。

然而,如果用人单位拒绝支付您应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您有权采取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您可以首先向当地的退役军人事务局或司法局等部门寻求法律援助,他们可以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和帮助。同时,您也可以到劳动仲裁机构提起仲裁,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满意,还可以进一步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此过程中,我建议您保留好所有相关的医疗证明、工伤认定书以及与用人单位的沟通记录等证据,以便在需要时提供有力的证明。

最后,我想强调的是,尊重和关爱退役军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作为伤残军人,您为国家和人民做出了巨大的贡献,您的权益应当得到充分的保障。如果您在维权过程中遇到任何困难或问题,都可以随时寻求相关部门的帮助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