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停工留薪期员工来上班了 还能享受么-周静律师|法行宝
2025-10-01 劳动纠纷

结论:工伤停工留薪期内员工来上班,其待遇问题需根据具体情况综合判断,但原则上用人单位应确保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并根据实际提供的劳动额外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不过,不同地区对此问题的裁判规则可能存在差异。

详细分析:

一、停工留薪期的定义与性质

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间。在此期间,职工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这是为了保障工伤职工在治疗和恢复期间的基本生活水平和工资收入不受影响。该待遇的发放不以职工是否实际提供劳动为前提。

二、正常发放停工留薪期工资

  1. 原则:即便劳动者在停工留薪期内选择上班,只要仍处于停工留薪期这一法定期间内,用人单位仍应按照正常标准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这是因为该工资是对工伤职工因工伤无法正常工作而给予的补偿。
  2. 实例:例如,某员工在工伤停工留薪期内身体有所恢复并主动回到单位协助完成一些简单工作,此时单位仍需正常发放其停工留薪期工资。

三、额外支付劳动报酬

  1. 原则:劳动者在停工留薪期内上班,实际上是额外为用人单位提供了劳动。除了享受停工留薪期工资待遇外,对于在该期间提供劳动的部分,用人单位还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
  2. 实例:如某员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回到公司完成了一个项目并产生了绩效工资,单位除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外,还应按绩效制度支付该项目对应的绩效报酬;若加班工作,则需按规定支付加班费。

四、不同地区裁判规则的差异

  1. 深圳地区裁判规则的变化:

    • 早期,深圳中院通过的《关于审理工伤保险待遇案件的裁判指引》规定,劳动者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的医疗期内回用人单位上班的,其停工留薪期仍然按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的医疗期确定,但劳动者不得同时要求停工留薪期工资和实际提供劳动期间的劳动报酬,而应当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择一支持。
    • 然而,2025年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一批劳动争议典型案例中,彻底改变了这一裁判规则。法院认为,停工留薪期工资待遇是法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工伤劳动者返岗后的工作,应视为额外的提供劳动。因此,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工伤劳动者法定的停工留薪期工资以及该期间上班的工资报酬。
  2. 其他地区裁判规则:

    • 合肥市人社局在其官网刊登的典型案例中认为,工伤职工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的前提是工伤职工不能工作需接受治疗,如该前提不存在,则停工留薪期待遇即不应享受。因此,停工留薪期待遇不能与提供正常劳动工资同时兼得。
    • (2023)宁03民终411号判决也认为,停工留薪期工资实际上系对职工因遭受工作伤害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的补偿。如职工重新上岗后公司亦向其发放了工资,则不应再次获得停工留薪期的工资补偿。

建议:

  • 与用人单位沟通: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选择上班前,应与用人单位充分沟通,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关于工资待遇的支付问题。
  • 了解当地裁判规则:由于不同地区对此问题的裁判规则可能存在差异,工伤职工应了解并遵循当地的法律法规和裁判规则。
  • 保留相关证据:工伤职工应保留好与用人单位沟通的记录、工资支付凭证等相关证据,以备不时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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