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久性关停矿井的规定-周定国律师|法行宝
2025-04-09 公司事务

永久性关停矿井必须依照《国有重点煤矿关停矿井管理暂行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具体规定如下:

一. 关停矿井的审批

  • 申请永久关闭的矿井,需经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再按《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应审批手续。其中,省、自治区的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及部直管矿务局负责办理60万吨以下关停矿井审批工作;煤炭工业部负责办理60万吨及以上关停矿井审批工作。

二. 关停矿井的申请资料

  • 申请办理关停矿井时,应报送包括经济指标(如总成本、吨煤成本、售价、销售收入、亏损情况等)以及关停的原因、关停后采取的措施、国有资产及人员安置意见等资料。

三. 关停矿井的专家论证

  • 申请关停矿井应由煤矿企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经过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对关闭矿井的人员分流、转产项目、国有资产做出安排。

四. 关停矿井的后续管理

  • 经批准关闭的矿井,煤炭企业可依法处置一般固定资产;对关键设备、成套设备或重要建筑物,可以出租,经煤炭工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抵押或有偿转让;对材料等流动资产,可调出或出售。
  • 矿井经批准关停后,应对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清册,进行产权鉴定,盘活存量资产。

五. 特别规定

  • 对于新建移交即停产的矿井,应对财产进行专门研究,经批准后进行处理。
  • 停产矿井若需要恢复正常生产,应提出申请,并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综上所述,永久性关停矿井需严格遵循上述规定,确保关停过程合法、合规,并妥善处理好相关事宜。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