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停产停建界定标准-安启博律师|法行宝
2025-03-16 房产纠纷

西藏自治区对于煤矿停产停建的界定标准主要依据企业主动申请并经批准的连续停产停建时间及相关情形。具体来说:

一. 长期停产停建的界定

  • 非煤矿山(含尾矿库)因市场经济、企业自身原因或资源整合、公司重组等因素(不含因安全隐患被安全监管部门责令停产整顿或停止施工建设的情形)长期中止生产和建设。
  • 由非煤矿山企业或非煤矿山建设项目法定代表人主动申请并经批准连续停产停建1年及以上、不超过3年,且累计停产停建时间不超过5年的情形,被界定为长期停产停建。

二. 相关程序与要求

  1. 企业申请:长期中止矿山生产经营和建设活动的非煤矿山,需向所在县级安全监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相关事项。
  2. 部门受理与审批: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在收到申请后,需征求相关部门建议,并提出是否同意的意见,报县政府审批。
  3. 延期与复产:若需延长停产停建时间或恢复生产建设,企业需按规定提前向县级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经过相应的审批和验收程序。

我建议企业在考虑停产停建时,应仔细对照上述标准,并严格按照相关程序和要求向当地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申请,以确保合规性。同时,停产停建期间也应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各项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