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闭矿山企业的法定依据主要来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相关实施细则。具体来说: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关闭矿山,必须提出矿山闭坑报告及有关采掘工程、不安全隐患、土地复垦利用、环境保护的资料,并按照国家规定报请审查批准。
具体程序: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1994年国务院令第152号) 第三十三条,矿山企业关闭矿山,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 开采活动结束的前一年,向原批准开办矿山的主管部门提出关闭矿山申请,并提交闭坑地质报告;
- 闭坑地质报告经原批准开办矿山的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批准;
- 闭坑地质报告批准后,采矿权人应当编写关闭矿山报告,报请原批准开办矿山的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行业规定批准。
后续工作:
- 根据同一实施细则的第三十四条,关闭矿山报告批准后,矿山企业还需完成一系列后续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地质、测量、采矿资料整理归档,并汇交闭坑地质报告、关闭矿山报告及其他有关资料;
- 完成有关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工作,或者缴清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有关费用。
注销手续:
- 矿山企业需凭关闭矿山报告批准文件和有关部门对完成上述工作提供的证明,报请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手续。
综上所述,关闭矿山企业需要遵循明确的法定程序,包括提出关闭申请、提交闭坑地质报告、经相关部门审批,以及完成后续的整理归档、环境保护等工作,并最终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手续。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