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将犯罪案件不移交检察院起诉的,举报人可以通过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立案监督的方式进行救济。具体分析如下:
一. 立案监督的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二. 立案监督的程序
- 提出申请:举报人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要求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
- 人民检察院审查:人民检察院在收到举报人的申请后,会对公安机关不立案的情况进行审查。这包括审查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是否成立,以及案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 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理由:如果人民检察院认为有必要,会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以便进一步了解案件情况。
- 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经过审查,如果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且案件符合立案条件,会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在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立案侦查。
三. 立案监督的实例
- 例如,某举报人发现一起涉嫌诈骗的犯罪案件,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公安机关认为证据不足,决定不予立案。举报人认为公安机关的处理不当,于是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立案监督的申请。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案件符合立案条件,且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于是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在接到通知后,立即立案侦查,最终成功破获了该起诈骗案件。
我建议:如果举报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立案监督的申请。同时,举报人也应当积极配合人民检察院的审查工作,提供必要的证据和材料,以便人民检察院能够更准确地判断案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