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过程中,一般不需要单独出具结算书,但鉴定报告需包含与结算相关的核心内容。具体分析如下:
司法鉴定与结算书的性质差异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法院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争议工程价款进行专业评估的活动,其目的是为诉讼提供证据支持,鉴定报告需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及《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规范要求。而结算书是施工方与建设方在工程竣工后,依据合同约定对实际完成工程量及价款进行的书面确认文件,属于合同履行环节的产物。二者在法律定位、形成时间及用途上存在本质区别。
鉴定报告的核心内容要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司法鉴定报告应包含以下关键要素:
特殊情形下的补充要求
若法院明确要求鉴定机构以结算书形式出具鉴定结论(例如双方对结算形式无争议,仅需确认金额),则鉴定报告可参照结算书格式制作,但需加盖鉴定机构公章及鉴定人签章,并附详细计算底稿。此时,该文件同时具备司法鉴定报告和结算书的双重属性,但法律上仍以司法鉴定报告的效力为准。
实务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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