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委员未见开庭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就强行仲裁是不合法的。以下从不同角度对此问题进行详细分析:
一、法律程序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并组成仲裁庭。仲裁庭在开庭五日前,应当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这是法律对仲裁程序的基本要求,旨在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如果仲裁委员未按照法定程序送达开庭通知书,就强行进行仲裁,显然违反了法律规定。
二、当事人权利保障
- 知情权:当事人有权知道仲裁的开庭时间、地点等关键信息,以便做好充分的准备。如果仲裁委员未送达开庭通知书,当事人就无法得知这些信息,从而无法行使自己的权利。
- 参与权:仲裁程序应当保障当事人的参与权,允许当事人陈述自己的意见和提供证据。如果当事人未收到开庭通知书,就无法参与仲裁过程,其合法权益可能受到损害。
三、可能的法律后果
- 仲裁裁决可能被撤销:如果仲裁程序存在违法情形,如未送达开庭通知书等,当事人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 重新仲裁或诉讼:如果仲裁裁决被撤销,当事人可以重新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建议与措施
- 及时沟通:如果当事人发现仲裁委员未送达开庭通知书,应当及时与仲裁委员沟通,要求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送达。
- 保留证据:当事人应当保留好与仲裁相关的所有证据,包括仲裁申请书、受理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以便在需要时提供证明。
- 寻求法律帮助:如果当事人对仲裁程序或裁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结来看,仲裁委员未见开庭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就强行仲裁是不合法的。当事人应当了解自己的权利,并在必要时采取法律措施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在此方面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