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适用2015民一他字第6号的劳动者必须原来就存在劳动关系吗”这一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详细解答: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2015民一他字第6号文件的核心内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终止的确定标准问题的答复》[(2015)民一他字第6号],对于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含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的终止,应当以劳动者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为标准。这一答复主要关注的是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终止的条件,而非劳动者最初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是否必须已存在劳动关系。
接下来,我们分析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通常需要满足双方自愿、平等协商、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等条件。这些条件关注的是劳动关系建立时的法律要求和程序,与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劳动关系的终止条件是两个不同的法律问题。
现在,我们回到您的问题本身。适用2015民一他字第6号文件,并不要求劳动者在最初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就必须已存在劳动关系。该文件主要解决的是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终止的确定标准问题。也就是说,无论劳动者最初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的情况如何,只要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用人单位就不能单方面终止与其的劳动关系(但需注意,如果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用人单位不存在过错,如已足额缴纳社保等,用人单位可以依法终止劳动关系)。
最后,我们结合具体案例来进一步说明。在您提供的参考信息中,有一个案例涉及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未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用人单位能否与其终止劳动关系的问题。该案例的争议焦点正是围绕2015民一他字第6号文件的适用而展开的。法院在审理该案时,主要关注的是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而非劳动者最初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的情况。
综上所述,适用2015民一他字第6号文件并不要求劳动者在最初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就必须已存在劳动关系。该文件主要解决的是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终止的确定标准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