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且劳动者不存在法定过错或特定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形,当劳动者提出或同意续订劳动合同时,除非劳动者主动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明确规定,旨在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稳定。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法律依据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例外情况
如果劳动者在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时,主动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不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用人单位的义务与责任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时,应当主动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拒绝订立并以合同到期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这种行为是违法的。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四、实际操作建议
总结来说,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且劳动者不存在法定过错或特定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形时,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是法律对劳动者权益的保障,也是对用人单位的约束。如果你或你所在的单位遇到此类问题,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