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一致延长试用期,在多数情况下会被认定为二次约定试用期,从而违反法律规定。以下从不同角度对此问题进行分析:
法律规定角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这一规定明确限制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试用期的约定次数。因此,无论是否经过协商一致,只要存在第二次约定试用期的情况,就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司法实践角度
多数司法实践观点:在司法实践中,多数法院认为,即使双方协商一致延长试用期,也违反了“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的法律规定,因此属于二次约定试用期。例如,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某教育公司与王某的劳动争议案件中,法院就认定某教育公司以王某在三个月试用期间没有签单为由将试用期延长至2018年9月25日的行为属于二次约定试用期,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
少数司法实践观点:然而,也存在少数司法实践观点认为,如果延长试用期期间未超过法定的总试用期期限,且双方协商一致,应视为双方协议对试用期期间的变更,不应视为二次约定。但这种观点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占主流,且需要严格满足延长后的试用期未超出法定期限、试用期内未降低劳动者工资待遇、且已征得劳动者本人同意等条件。
法律后果角度
如果用人单位被认定为二次约定试用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这意味着,用人单位不仅需要改正违法行为,还可能需要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建议与风险提示
遵守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关于试用期的规定,避免与劳动者二次约定试用期。
合理约定试用期: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合同期限合理约定试用期长度,确保不超过法定上限。
协商变更需谨慎:即使双方协商一致延长试用期,也存在被认定为二次约定试用期的风险。因此,用人单位在协商变更试用期时应谨慎行事,并充分考虑法律后果。
劳动者权益保护:劳动者在面对用人单位提出的延长试用期要求时,应了解自己的法律权益,并有权拒绝违反法律规定的延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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