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合同必须约定履约保证金吗-曾新律师|法行宝
2025-09-15 合同纠纷

政府采购合同并非必须约定履约保证金,但其设立与具体规定受相关法律法规的规范。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解答:

一、履约保证金并非合同必备条件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履约保证金并非所有合同,包括政府采购合同,成立的必备条件。其存在与否及具体数额,主要取决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协商与约定。在政府采购领域,虽然履约保证金条款较为常见,但并非强制要求所有政府采购合同都必须设立。

二、政府采购法中关于履约保证金的规定

尽管履约保证金不是合同必备条件,但政府采购法中确实对其设立了相关规定,旨在确保供应商按合同履行义务,保障采购项目顺利实施,同时维护供应商与采购人的合法权益。

  1. 设立目的:

    • 履约保证金的主要目的是担保供应商完全履行合同,特别是确保工期和质量与合同约定相符,从而保障采购项目的顺利实施及采购人的合法权益。
  2. 缴纳规定:

    • 缴纳比例: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对于政府采购的货物和服务项目,收取履约保证金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2.5%。
    • 缴纳时间: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在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时提交履约保证金。
    • 缴纳形式:供应商可以选择支票、汇票、本票或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保险)等非现金形式缴纳履约保证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缴纳形式。
  3. 退还规定:

    • 退还条件:待供应商履行完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事项后,采购人应退还履约保证金。
    • 退还时间:采购人应根据采购合同约定,在供应商履行完合同义务后及时退还,具体时间为政府采购合同履行完毕验收合格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 逾期退还的法律责任:如果采购人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支付逾期利息或超期资金占用费等。

三、实际操作中的建议

在实际操作中,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自由协商决定是否设立履约保证金及其具体数额。如果决定设立,应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法中关于履约保证金的规定,确保缴纳、管理和退还的规范有序。

同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供应商均应了解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降低供应商的制度性交易成本,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如果对于履约保证金的设立、缴纳或退还有任何疑问,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相关政府部门以获取准确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