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委对行贿人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是什么-王钰灵律师|法行宝
2025-09-15 刑事辩护

监委对行贿人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主要基于法律规定、现实情况及政治需要、案件处理策略以及新《监察法》的导向等多方面因素。以下是对这些因素的详细分析:

一、法律规定层面的考量

  1.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 根据《刑法》第十三条,一切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在行贿案件中,如果行贿金额较小、未造成严重后果,且行贿人主观恶性较小,如公职人员在节日期间收受小额礼品并及时退还或上交,可能被视为情节显著轻微,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2.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

    • 《刑法》第八十七条明确了不同刑期犯罪的追诉时效期限。若行贿行为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追诉时效,且无中断、延长情形,则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3. 其他法定免责情形:

    • 包括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死亡等情形。在这些情况下,行贿人同样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二、现实情况及政治需要的权衡

  1. 侦查手段与证据收集的限制:

    • 行贿和受贿犯罪往往具有隐蔽性,一一对应式的双方供述是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如果对行贿罪打击过于严厉,可能会逼迫行受贿双方形成攻守同盟,不利于对受贿人的调查处理。因此,适当放宽对行贿人的处理力度,鼓励其积极举报、主动交代,是出于侦查策略和证据收集的考虑。
  2. 政治与社会稳定的考量:

    • 打击贪污、受贿的官吏是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管理顺畅的必然选择。在行贿案件中,受贿犯罪是处理的重点,而行贿犯罪则更多作为调查路径。适当对行贿人手下留情,既符合人类趋利避害的基本特性,也符合该类犯罪的客观规律,同时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政治安全。

三、案件处理策略的选择

  1. 鼓励行贿人退赃、弥补损失:

    • 行贿人多为谋取利益而行贿,如果其能够主动退赃、弥补国家和公共利益损失,那么严厉打击既非必要也不利于案件调查。适当手下留情可以节省司法资源,同时挽回国家损失,增加国库收入。
  2. 配合调查与从宽处理:

    • 结合新《监察法》的修改,行贿人和受贿人积极配合纪委、监委和司法机关的调查是获取从宽处理的唯一出路。新《监察法》的出台增强了监委的调查能力,行贿人如果能够积极配合调查、主动交代问题,可能会获得从宽处理的机会。

四、新《监察法》的导向作用

新《监察法》的出台不仅延长了监察范围、新增了强制手段,还大大延长了留置时间。这些修改增强了监委的调查能力,使得对行贿人的调查和处理更加严格和高效。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监委仍然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综合判断,以决定是否对行贿人追究刑事责任。

建议:

  • 对于行贿人而言,应当认识到行贿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避免参与行贿活动。
  • 如果已经涉及行贿案件,应当积极配合调查、主动交代问题,并争取退赃、弥补损失以获取从宽处理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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