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机关对受贿人不予移送的依据,主要基于对受贿情节的认定、政策把握以及审批程序的规范。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情节认定
监察机关在决定是否对受贿人移送起诉时,会综合考虑受贿行为的性质、手段、后果、时间节点以及受贿人的认罪悔罪态度等因素。具体来说:
此外,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如果受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受贿行为,且犯罪较轻,或者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些情形也可以作为理解“情节较轻”的参考。
二、政策把握
监察机关在决定是否移送起诉时,还需要精准把握政策策略。例如,对于多次受贿、巨额受贿以及向多人受贿,特别是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的;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在国家重要工作、重点工程、重大项目中受贿的;在组织人事、执纪执法司法、生态环保、财政金融、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帮扶救灾、养老社保、教育医疗等领域受贿的;实施重大商业贿赂的行为等,监察机关会坚决予以查处,不能擅自以“情节较轻”为由,不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审批程序
对于拟不予移送起诉的受贿案件,监察机关需要履行严格的审批程序。具体来说:
四、处置方式
对于情节较轻不予移送起诉的受贿人,纪检监察机关会综合运用多种措施进行处理,包括采取批评教育、责令具结悔过等方式处置;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法移送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对于有受贿行为的涉案单位和人员,按规定记入相关信息记录,可以作为信用评价的依据;对于涉案单位和人员通过受贿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财物及孳息,应当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于违法取得的其他不正当利益,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予以纠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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