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机关对受贿人不予移送的依据-邹玉杰律师|法行宝
2025-09-06 刑事辩护

监察机关对受贿人不予移送的依据,主要基于对受贿情节的认定、政策把握以及审批程序的规范。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情节认定

监察机关在决定是否对受贿人移送起诉时,会综合考虑受贿行为的性质、手段、后果、时间节点以及受贿人的认罪悔罪态度等因素。具体来说:

  1. 行为性质与手段:受贿行为的恶劣程度、是否涉及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等,都是判断情节轻重的重要依据。
  2. 后果:受贿行为是否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危害或经济损失,也是判断情节是否较轻的关键因素。
  3. 时间节点:受贿行为是否发生在特定时期(如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也会影响对情节轻重的判断。
  4. 认罪悔罪态度:受贿人是否主动交待受贿事实、是否积极退赃、是否表现出真诚的悔罪态度等,都是监察机关考虑的重要因素。

此外,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如果受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受贿行为,且犯罪较轻,或者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些情形也可以作为理解“情节较轻”的参考。

二、政策把握

监察机关在决定是否移送起诉时,还需要精准把握政策策略。例如,对于多次受贿、巨额受贿以及向多人受贿,特别是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的;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在国家重要工作、重点工程、重大项目中受贿的;在组织人事、执纪执法司法、生态环保、财政金融、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帮扶救灾、养老社保、教育医疗等领域受贿的;实施重大商业贿赂的行为等,监察机关会坚决予以查处,不能擅自以“情节较轻”为由,不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审批程序

对于拟不予移送起诉的受贿案件,监察机关需要履行严格的审批程序。具体来说:

  1. 审查调查报告:在审查调查报告中提出处理建议,并按程序报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审查调查报告要写清楚受贿犯罪的事实、被调查人的态度和认识、以及受贿情节较轻的情形和法律依据,并提出拟不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建议。
  2. 解除留置措施:对已采取留置措施的受贿人,拟不移送审查起诉的,可按程序报批对其解除留置,并将《解除留置通知书》送达被调查人家属和所在单位。
  3. 不得撤销案件:对于受贿人存在受贿犯罪行为的,即使不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也不得撤销案件。对没有证据证明受贿人存在违纪违法犯罪行为,或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应当撤销案件。

四、处置方式

对于情节较轻不予移送起诉的受贿人,纪检监察机关会综合运用多种措施进行处理,包括采取批评教育、责令具结悔过等方式处置;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法移送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对于有受贿行为的涉案单位和人员,按规定记入相关信息记录,可以作为信用评价的依据;对于涉案单位和人员通过受贿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财物及孳息,应当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于违法取得的其他不正当利益,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予以纠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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