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机关关于受贿罪不移送起诉的依据-沈权峰律师|法行宝
2025-10-16 刑事辩护

监察机关关于受贿罪不移送起诉的依据,主要基于对“情节较轻”的认定以及相关政策、程序的把握。以下从几个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情节较轻”的认定

  1. 行为性质、手段、后果:监察机关会综合考虑受贿行为的性质、手段以及造成的后果。例如,受贿金额较小、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或经济损失的,可能被视为“情节较轻”。

  2. 时间节点与认罪悔罪态度:受贿人在被追诉前的态度和行为也是认定“情节较轻”的重要因素。如受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受贿行为,表现出真诚的认罪悔罪态度,可能被视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3. 法律与司法解释的参考: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如受贿人可能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能被视为“犯罪较轻”。此外,如果受贿人在侦破重大案件中起关键作用,或有重大立功表现,也可能被减轻或免除处罚。

  4. 特殊情况下的认定:如受贿人系因被勒索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且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应以受贿罪论处,自然也不应移送起诉。

二、政策把握

  1. 查处重点的明确:根据相关政策文件,如《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监察机关明确了查处受贿行为的重点,如多次受贿、巨额受贿以及向多人受贿等。对于这些重点查处的受贿行为,即使情节相对较轻,也不能擅自以“情节较轻”为由不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 政策策略的精准把握:在实践中,监察机关不仅要从法律上规范不移送起诉的情形,还要精准把握政策策略。例如,对于涉及国家重要工作、重点工程、重大项目的受贿行为,应坚决予以查处,不能因情节较轻而放松处理。

三、审批程序

  1. 处理建议的提出:在审查调查报告中,监察机关应提出处理建议,并按程序报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审查调查报告应写清楚受贿犯罪的事实、被调查人的态度和认识,以及受贿情节较轻的情形和法律依据。

  2. 解除留置与案件撤销:对于已采取留置措施的受贿人,拟不移送审查起诉的,可按程序报批对其解除留置。同时,对于没有证据证明受贿人存在违纪违法犯罪行为,或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且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应当撤销案件。

四、处置方式

  1. 批评教育与责令悔过:对于情节较轻不予移送起诉的受贿人,纪检监察机关应采取批评教育、责令具结悔过等方式进行处置。

  2. 行政处罚与信用评价:对于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受贿人,依法移送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同时,将有受贿行为的涉案单位和人员按规定记入相关信息记录,作为信用评价的依据。

  3. 财物与孳息的没收、追缴:对于涉案单位和人员通过受贿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财物及孳息,应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于违法取得的其他不正当利益,也应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予以纠正处理。

总结来看,监察机关关于受贿罪不移送起诉的依据是多方面的,既包括对“情节较轻”的认定,也包括对相关政策、程序的把握。在实际操作中,监察机关应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确保不移送起诉的决定既符合法律规定,又体现政策精神。如果您有具体的法律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