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试用期不合格是否可以递补”的问题,这主要取决于具体的招聘规定、劳动合同以及相关法律法规。
首先,从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角度来看,根据《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等相关规定,递补通常发生在应聘人员体检不合格、考察人选未被确定为拟聘用人员、拟聘用人员公示结果导致不能聘用或拟聘用人员放弃聘用等情形下。然而,这些规定主要针对的是事业单位的公开招聘流程,并不直接涉及试用期不合格的情况。
对于企业而言,试用期是劳动关系双方进行互相考察、增进了解的特殊阶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这意味着,一旦试用期结束,无论考核结果如何,用人单位都不能再次约定试用期或进行递补。如果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用人单位通常的做法是解除劳动合同,而不是进行递补。
此外,从法律实践的角度来看,如果用人单位在试用期满后以“试用不合格”为由要求延长试用期,这通常被视为违法约定试用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综上所述,试用期不合格通常不可以进行递补。如果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用人单位应当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不是进行递补或延长试用期。同时,用人单位在招聘和用工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劳动关系的合法性和稳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