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工程二审时是否可以根据信息价格调增,需结合合同约定、价格调整条款的合法性及证据充分性综合判断,具体分以下情况说明:
1. 合同明确约定价格调整机制
若施工合同中已明确约定“材料/设备价格按信息价调整”(如约定“当信息价波动超过±5%时,超出部分按实调整”),且该条款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如未显失公平),则二审中可主张调增。
关键点:
2. 合同未约定但符合法定调整情形
根据《民法典》第533条(情势变更原则),若合同履行中因信息价异常波动(如市场价暴涨超合同预期),导致继续履行显失公平,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合同价格。
关键点:
3. 证据不足或程序违法
若二审中无法提供信息价调整的合法依据(如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信息价文件),或调整请求未在一审中提出(二审新增请求可能不被支持),则调增主张可能被驳回。
关键点:
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