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与发包人的结算一般不能直接作为实际施工人与承包人的结算依据,但存在例外情况。以下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
一、发包人明知实际施工人存在的情况
法律关系分析:
- 当发包人明知实际施工人的存在,并与实际施工人直接形成权利义务关系时,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结算对实际施工人通常没有约束力。
- 例如,在实际施工人直接参与施工,且发包人直接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法院可能认定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合同无效,工程结算应在发包人与实际施工人之间进行。
案例支持:
- 参考案例(2015)民申字第581号,法院认为实际施工人牟某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总包单位落款处签字,而牟某并非总包单位员工,后续施工中建设单位直接与牟某取得联系并支付工程款,说明建设单位与牟某直接形成权利义务关系,因此总包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的结算对牟某没有约束力。
二、发包人不清楚实际施工人存在的情况
法律关系分析:
- 如果发包人不清楚实际施工人的存在,且被挂靠人(承包人)已与发包人签订工程结算协议书,对工程价款进行了结算,那么实际施工人要求由其对工程价款进行结算,可能没有法律依据。
-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能根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工程项目结算总价,结合已支付工程款、剩余工程款等事实,认定需要向实际施工人支付的工程款数额。
案例支持:
- 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申3897号,法院认为被挂靠人已与发包人签订工程结算协议书,对工程价款进行了结算,实际施工人黄某作为挂靠人要求由其对工程价款进行结算,没有法律依据。
三、实际施工人希望以发承包双方结算作为依据的情况
举证要点:
- 如果实际施工人希望以发承包双方之间的结算作为最终结算依据,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举证:
- 实际施工人实际参与了最终的结算过程,或者有证据证明实际施工人认可结算数额。
- 实际施工人在其施工范围内与承包人之间约定的计价方式、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的计价方式一致。
法律建议:
- 实际施工人在施工过程中应留存好人工、材料、机械的实际投入资料,以便在工程结算时对其施工部分进行造价核算。
- 实际施工人可以直接参与到发包人与承包人的结算中,防止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结算数额对实际施工人不利。
四、特殊情况下的结算依据
恶意串通情况:
- 如果存在发包人与承包人恶意串通进行结算,损害实际施工人利益的情况,实际施工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主张结算无效,并要求重新进行结算。
举证责任:
- 实际施工人若认为发承包双方之间的结算不能对其产生约束,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举证:
- 发包人在与承包人结算前,明知实际施工人的存在,可以从过程中履约,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发包人付款路径,或者电话录音、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入手进行证明。
- 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结算明显偏离合同约定,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结算。
总结与建议:
- 承包人与发包人的结算一般不能直接作为实际施工人与承包人的结算依据,但具体是否具有约束力需根据实际情况判断。
- 实际施工人在施工过程中应留存好相关证据,以便在工程结算时维护自身权益。
- 如果实际施工人认为发承包双方的结算对其不利,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
在实际操作中,建议实际施工人咨询专业律师,以便更准确地判断结算依据的合法性,并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如果你有进一步的法律问题,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