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休假补偿的计算是要剔除加班工资的。下面我将从法律依据、计算方式以及特殊情况几个方面为你详细解释:
法律依据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于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这里的“日工资收入”是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得出的。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如果职工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则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计算方式
在实际操作中,这300%的工资报酬包含了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的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因此,在计算额外的补偿金额时,需扣除已正常发放的100%工资,即单位额外再支付200%的工资作为补偿。具体计算公式可以表示为:
年休假补偿金额 = 日工资收入 × 未休年休假天数 × 200%
其中,日工资收入 = (月工资 - 加班工资)÷ 21.75天
特殊情况
职工自愿不休年假:如果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无需额外支付200%的工资补偿。
不享受年休假的情形:
在上述情况下,职工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自然也就没有未休年假的工资补偿。
维权建议
如果单位拒绝支付未休年假的工资补偿,你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在维权过程中,你应留存好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记录等相关证据,以证明未休年假的事实及工资标准。如果你还有其他关于劳动工伤方面的问题,欢迎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