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是否需要剔除绩效-黄祖军律师|法行宝
2025-12-05 劳动纠纷

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计算基数通常不包含非固定性的奖金和绩效,但应包含固定性的奖金和绩效部分,具体是否包含需根据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中的明确约定来判断。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法律法规基础

  1.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 第二条规定,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 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2.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 第十一条规定,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

二、奖金绩效的性质与分类

  • 固定奖金和绩效部分:若奖金、绩效是每月固定发放,构成工资的稳定组成部分,则应包含在年休假工资的月工资基数内。例如,岗位绩效奖金,这部分应计入年休假工资的计算基数。
  • 非固定奖金和绩效部分:对于非经常性、根据企业经营状况或个人业绩偶然发放的奖金、绩效,如年度奖金、一次性项目奖励等,因其发放具有不确定性,通常不纳入年休假工资的计算基数。

三、具体情形分析

  1. 有明确约定的情况:

    • 如果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年休假工资包含奖金绩效,则按照约定执行。这意味着,如果合同或规章制度中规定了奖金绩效应计入年休假工资,那么用人单位在计算时应予以包含。
  2. 无明确约定的情况:

    • 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年休假工资通常按照劳动者正常工作期间的基本工资标准计算,不包括非固定性的奖金绩效。这里的“基本工资”指的是剔除了加班工资和非固定奖金绩效后的工资。因此,如果合同或规章制度中没有明确规定,那么用人单位在计算年休假工资时,通常不应包含非固定性的奖金绩效。

四、劳动者权益保护

  • 劳动者在主张年休假工资时,应提供工资条、劳动合同等证据,以证明自己的基本工资数额及奖金绩效的发放情况。这些证据将有助于劳动者在维权过程中证明自己的权益。
  • 若用人单位存在未支付或未按约定支付年休假工资的情况,劳动者有权要求支付,并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通过劳动仲裁等法律途径维权。劳动者应积极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五、实际案例与操作建议

  • 实际案例:假设某员工的月工资由基本工资、固定绩效奖金和非固定项目奖金组成。在计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时,如果合同或规章制度中没有明确规定,那么用人单位应仅按照基本工资和固定绩效奖金的标准计算,而不应包含非固定项目奖金。
  • 操作建议:为了避免争议和纠纷,建议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年休假工资的计算基数和方式。同时,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也应仔细阅读相关条款,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

总结: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计算是一个复杂且容易引起争议的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实践,其计算基数通常不包含非固定性的奖金绩效,但应包含固定性的奖金绩效部分。具体是否包含还需依据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的明确约定。劳动者在维护自身权益时,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保留好相关证据,并依法采取适当的维权措施。如果您在这方面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