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工留薪期的工资是否为双份,需分情况讨论:
1. 传统裁判规则:停工留薪期工资与正常工资不可兼得
- 法律依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停工留薪期工资是工伤职工因暂停工作接受治疗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单位按月支付的法定待遇。其核心是保障职工基本生活,不以提供劳动为前提。
- 司法实践:多数地区(如深圳、合肥、宁夏)曾认为,若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返岗工作,因其已恢复劳动能力,不符合“需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前提,故不得同时主张停工留薪期工资和正常工资。例如:
- 深圳中院2015年裁判指引:明确“就高不就低”原则,即职工只能选择停工留薪期工资或实际工作工资中的较高者,不可兼得。
- 合肥市人社局典型案例:认为停工留薪期待遇是附条件的,若职工已返岗,则丧失享受资格。
- (2023)宁03民终411号判决:指出停工留薪期工资是对职工无法工作的补偿,若职工返岗后已获工资,再主张停工留薪期工资属重复补偿。
2. 新裁判规则:停工留薪期工资与正常工资可兼得
- 法律依据:2025年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某技术公司与徐某劳动争议案》彻底改变了传统规则。法院认为:
- 停工留薪期是法定的、确定的期间,其待遇的获得与职工是否提供劳动无关。
- 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返岗工作,属于提供额外劳动,应获得额外对价,即正常工资。
- 工伤职工是劳动法保护的弱势群体,不应因额外劳动而贬损其法定工伤待遇。
- 司法实践:除深圳外,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2年审结的案件中也支持“双份工资”。法院指出:
- 停工留薪期待遇是法定权利,不因职工提前返岗而消失。
- 职工返岗工作是其付出额外劳动的表现,用人单位需同时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和正常工资。
3. 实务建议
- 地区差异:目前仅深圳、鄂州等地区明确支持“双份工资”,其他地区仍可能遵循传统规则。建议职工根据所在地区司法实践主张权利。
- 证据保留:若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返岗工作,应保留以下证据:
-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的停工留薪期期限;
- 返岗工作的考勤记录、工资发放凭证;
- 用人单位未明确表示拒绝返岗或告知丧失待遇的证据。
- 协商与诉讼:若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双份工资”,职工可先与单位协商,协商不成可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总结:停工留薪期工资是否为双份,取决于所在地区的司法实践。在深圳、鄂州等地区,职工可同时主张停工留薪期工资和正常工资;在其他地区,可能需遵循“就高不就低”原则。若您遇到此类问题,可直接向我咨询,我会根据您的具体情况提供详细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