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发票公职人员应该怎么处理数额不大-陈锦策律师|法行宝
2025-09-06 经济纠纷

对于虚开增值税发票且数额不大的公职人员,其处理方式需结合行政责任、党纪政务处分及可能的刑事责任综合判断,具体如下:

  1. 行政责任层面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虚开发票(包括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或介绍他人虚开)的,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偷税数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即使数额不大,公职人员作为行政相对人,仍需承担上述行政处罚,且税务机关可能将违法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2. 党纪政务处分层面
    公职人员虚开发票行为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第四十条(“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在公共资金收支、税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等领域,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四十条(“违反国家财经纪律,违规公款消费,违规发放津贴、补贴、奖金等”)。

    • 数额不大但情节较轻:可能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 存在主观故意或多次违规:可能升级为降级、撤职处分;
    • 隐瞒不报、伪造证据:从重处理,甚至开除公职。
  3. 刑事责任层面(需结合数额与情节)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标准为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或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000元以上。若数额未达刑事标准,则不构成犯罪,但需注意:

    • 数额接近刑事标准:若存在“多次虚开”“利用职务便利”“造成恶劣影响”等情节,可能被认定为“情节严重”,从而追究刑事责任;
    • 已达刑事标准:即使数额不大,也可能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实务建议:

  • 公职人员应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主动向税务机关补缴税款及滞纳金,争取从轻处理;
  • 单位需启动内部调查,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及时作出处分决定,避免程序违法;
  • 若案件已进入司法程序,需结合具体数额、主观故意、社会危害性等要素,评估是否可争取不起诉或缓刑。

提示:虚开发票行为“数额不大”并非免责事由,公职人员身份更会加重责任。如有具体案件细节,可进一步向我说明,我将结合证据材料提供针对性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