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原告在提起行政诉讼时,可根据不同情况列明诉讼请求,具体如下:
请求判决复议机关履行复议职责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经批准可延长不超过三十日)。若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出决定,原告可起诉要求复议机关限期履行复议职责,即要求复议机关对原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复议决定。
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起诉。
请求一并审查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若原告对原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不服,且复议机关未履行复议职责,原告可在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同时,要求法院对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此时诉讼请求可表述为:
特殊情形: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时的诉讼请求
若原行政行为经复议机关复议后维持,但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出复议决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六条,原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若原告同时要求审查原行政行为,需将作出原行政行为的机关列为第三人。此时诉讼请求可表述为:
实务建议:
示例诉讼请求:
“1. 请求判令被告(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的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如有具体案情,可进一步细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