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离职是否包括当天,需分情况讨论,结论如下:
若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明确约定“离职当天为最后工作日”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若双方约定离职当天为最后工作日,且用人单位同意,则当天可完成离职手续(如交接工作、结算工资等),此时“当天”属于离职流程的一部分。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约定优先,但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如未提前通知的无效)。
若未明确约定,实践中通常以“通知期满日”为离职日
若劳动者仅提前三日通知,未特别约定离职当天,则第三日为离职生效日。例如,周一通知,周四为离职日,周四当天需完成离职手续,但“当天”是否算作“离职日”需结合用人单位操作:
特殊情形:用人单位违法约定或操作
若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在试用期内“随时离职且当天走人”,但未支付工资或未办理社保减员,可能涉及违法。此时劳动者可主张:
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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