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离职声明,如果明确表达了辞职的意愿,并且以某种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纸质书面、电子邮件、微信等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通知了用人单位,那么这通常被视为主动离职。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主动离职”的定义。主动离职指的是劳动者基于自己的意愿,而非用人单位的原因,决定结束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这种决定通常通过向用人单位提出辞职申请或声明来表达。
接下来,我们分析离职声明的形式。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里的“书面形式”并不仅限于传统的纸质书面形式。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也视为书面形式。这包括但不限于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如微信)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现在,我们回到问题本身。如果个人通过微信、电子邮件或其他电子方式向用人单位发送了离职声明,并且该声明明确表达了辞职的意愿,同时用人单位也收到了该声明并无异议,那么这通常被视为劳动者主动提出了辞职,即主动离职。
以您提供的参考信息为例,章某或张某通过微信向公司副总发送了辞职信息,副总也回复了“已收到!正在处理。”。在这种情况下,尽管他们可能后来反悔或声称只是发泄情绪,但仲裁委仍然认定他们的辞职意思表示已经到达公司,公司要求他们办理离职手续并无不当。这是因为微信信息作为即时通信应用服务保存的通信信息,也被视为书面形式的一种。
总结来说,个人离职声明如果以某种书面形式(包括电子形式)通知了用人单位,并且明确表达了辞职的意愿,那么这通常被视为主动离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