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被告商标侵权,被告辩解原告注册商标未使用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法院判例-傅梅虹律师|法行宝
2025-04-03 知识产权

在商标侵权案件中,若被告能证明原告注册商标在此前三年内未实际使用,且原告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则被告可不承担赔偿责任。以下是一个相关法院判例的详细分析:

一. 判例概述

在两江新区(自贸区)法院审结的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中,原告某科技公司系“陶某记”文字及图文商标的注册人,核定使用类别为饭店、餐厅等。被告北碚区某某餐饮店、江北区某某餐饮店未经原告许可,在其店招、点餐公众号、美团等外卖平台的店名中使用“陶某记”标识,构成商标侵权。然而,被告提出“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不赔偿”的抗辩。

二. 法院审理与判决

  1. 商标侵权认定: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经注册取得“陶某记”系列商标,且均在有效期内,他人未经许可不得侵害。被告未经许可将被控侵权标识用于店铺门头、门店装潢、餐具及美团等账号的头像、名称中,构成商标侵权。

  2. 三年未使用抗辩:被告提出,原告连续三年没有真正使用“陶某记”商标。法院要求原告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原告虽举示了与案外人签订的《品牌授权书》及转账凭证等证据,但法院认为这些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商标近三年已实际使用。

  3. 判决结果: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应立即停止侵权,但因其三年未使用抗辩成立,故无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仅承担合理费用1500元。

三.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 总结与建议

此判例强调了商标“使用”的重要性。商标的生命在于使用,若注册商标长期未实际使用,不仅无法发挥其识别功能,还可能导致在商标侵权案件中无法获得侵权损害赔偿。因此,我建议商标权利人在取得注册商标后,应积极使用其商标资源,避免无谓的资源囤积与浪费。同时,在面临商标侵权纠纷时,也应充分准备证据,证明其商标在此前三年内的实际使用情况,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充分保护。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