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授权方不承担连带侵权责任的判例-傅文浩律师|法行宝
2026-05-31 知识产权

在商标授权关系中,授权方通常不承担连带侵权责任,但存在例外情形。以下结合判例及法律分析,分情况说明:

1. 授权方未参与侵权行为,且已尽合理审查义务的,一般不承担连带责任

  • 法律背景:根据《商标法》第六十条,商标侵权责任主体为直接实施侵权行为者。若授权方仅提供商标许可,未参与被授权方的生产、销售等侵权环节,且对被授权方的资质、商品质量等进行了合理审查(如核查营业执照、商标使用范围等),通常不构成共同侵权。
  • 判例支持:在“某国际品牌诉某服装公司商标侵权案”中,法院认定授权方已审核被授权方的生产资质,且未参与侵权商品的设计、销售,最终判决授权方不承担连带责任。

2. 授权方存在过错(如明知或应知被授权方侵权仍授权),可能承担连带责任

  • 法律背景: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若授权方明知被授权方无合法资质、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或未对商标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导致侵权行为发生,可能被认定为“帮助侵权”。
  • 判例支持:在“某食品公司诉某连锁超市商标侵权案”中,授权方未审核被授权方的食品生产许可证,且未对商品标签进行抽检,法院认定其存在过错,判决授权方与被授权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 授权合同明确约定责任划分,可能影响连带责任认定

  • 法律背景:若授权合同中明确约定“被授权方独立承担侵权责任,授权方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且该条款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如《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关于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法院可能尊重合同约定,免除授权方的连带责任。
  • 判例支持:在“某科技公司诉某代理商商标侵权案”中,法院认为授权合同已明确责任划分,且授权方无过错,最终驳回原告对授权方的连带责任诉求。

4. 特殊情形:授权方与被授权方存在人格混同,可能被“刺破公司面纱”

  • 法律背景:若授权方与被授权方存在财务、人员、业务混同(如实际控制人相同、资金混用等),法院可能适用《公司法》第二十条,否定其独立法人地位,判决授权方承担连带责任。
  • 判例支持:在“某化妆品公司诉某母子公司商标侵权案”中,法院认定母公司(授权方)与子公司(被授权方)存在人格混同,最终判决母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律建议

  1. 授权方:

    • 签订授权合同时,明确约定责任划分条款,并要求被授权方提供合法资质证明;
    • 定期监督被授权方的商标使用情况(如抽检商品、核查宣传材料),保留书面记录;
    • 避免与被授权方存在财务、人员混同,保持独立法人地位。
  2. 被侵权方:

    • 起诉时,需举证授权方存在过错(如明知侵权仍授权、未履行监督义务等);
    • 若授权方与被授权方存在人格混同,可申请追加其为共同被告。

若您涉及具体案件,建议提供授权合同、侵权证据等材料,以便进一步分析责任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