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不起诉案例-傅梅虹律师|法行宝
2026-01-09 知识产权

关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不起诉案例,我可以为你提供几个具体的实例来解析这一法律概念。以下是不起诉决定书的简要概述及法律见解:

案例一:赵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核心结论:赵某某因销售假冒“耐克”、“阿迪达斯”品牌注册商标的鞋材,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退出违法所得,被决定不起诉。

案情概述:

  • 赵某某在2021年1月至4月期间,通过微信销售假冒“耐克”、“阿迪达斯”品牌的鞋材,销售金额共计55194元,非法获利8000元。
  • 经鉴定,查扣的鞋材均为假冒商品。
  • 赵某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退出违法所得。

法律见解:

  • 赵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关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规定。
  • 但由于犯罪情节轻微,且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退出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案例二:刘某甲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核心结论:刘某甲因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剃须刀,但犯罪数额较小,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被决定不起诉。

案情概述:

  • 刘某甲在2019年2月至8月期间,未经商标权人同意或授权许可,销售假冒某品牌剃须刀,销售金额计5.8万余元。
  • 刘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

法律见解:

  • 刘某甲的行为同样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
  • 考虑到刘某甲的犯罪数额较小,且部分犯罪事实发生在其年满18周岁前,同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法定、酌定从宽情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案例三:李某甲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核心结论:李某甲因销售假冒某品牌机油,但犯罪情节轻微,并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等情节,被决定不起诉。

案情概述:

  • 李某甲在2021年4月21日和4月28日销售假冒某品牌机油138箱,并在车中被查扣6箱假冒机油。
  • 经鉴定,上述机油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77400元,被查扣商品货值3890元。

法律见解:

  • 李某甲的行为也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
  • 由于李某甲的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综上所述,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不起诉案例通常涉及犯罪情节轻微、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退出违法所得等从宽情节。如果你或你身边的人面临类似问题,建议尽快咨询专业律师,以便更好地了解法律风险和应对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