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分公司之间劳动合同签订次数是否累计计算,关键在于是否构成“恶意规避”法律规定的情形,若构成,则次数应累计计算。以下从不同角度为您详细分析:
一、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虽仅规定“非因员工本人原因”调至新公司时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但未明确劳动合同签订次数是否连续计算。不过,各地司法实践普遍认为,若公司恶意规避《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即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的规定),则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次数应连续计算。
二、“恶意规避”的认定
各地司法实践对“恶意规避”行为有明确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若不同分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签订被认定为上述“恶意规避”行为,则签订次数应累计计算。
三、法律后果
若公司被认定为“恶意规避”,则会导致以下法律后果:
四、企业合规建议
为避免被认定为“恶意规避”,企业应采取以下合规措施:
五、实际案例
以某超市为例,员工张某先与天津某超市大悦城店签订劳动合同,后因工作调动与天津某超市兴安路店签订劳动合同。法院最终认定,由于二主体均为同一公司的分支机构,且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系服从总公司的工作调动安排而非个人原因,因此应认定为与同一主体签订过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
总结来看,不同分公司之间劳动合同签订次数是否累计计算,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否构成“恶意规避”。若构成,则次数应累计计算,并可能导致公司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建议企业在进行人事调整时,务必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每一次劳动合同主体的变更都建立在真实、合理的商业需求基础之上。如果您在此方面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