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班费的几个常见问题,以下是我从专业角度给出的详细解答:
什么是加班?如何认定加班?
- 加班,通俗地讲,是指超出正常工作时间之外的工作时间。通常情况下,认定为加班需要满足三个条件:一是用人单位的安排;二是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进行工作;三是从事的是与劳动者工作相关的事务。
- 如果是劳动者自愿加班,是否属于加班需要分情况讨论。如果用人单位建立了加班审批制度,劳动者想要获得加班费就得证明其已申请加班并且获得用人单位的批准;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加班审批制度,即使自愿加班,未经用人单位同意和安排,但劳动者能证明存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提供了劳动,那么也有可能被认定为加班。
加班费如何计算?
- 加班工资分为延时加班工资、休息日加班工资和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三种类型。
- 延时加班工资:按照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
- 休息日加班工资:如果用人单位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
- 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按照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
-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作制,需要获得劳动行政部门的审批,而不能仅在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约定实行特殊工时制。
加班费计算基数如何确定?
-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应当以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正常出勤或完成标准定额时所获得的工资为标准。
- 实践中,如果月工资不固定,比如存在销售提成、各类奖金、津贴等,此时加班费基数可按照劳动者实际获得的月收入扣除非常规性奖金、福利性、风险性等项目后的正常工作时间的月工资确定。如工资系打包支付,或双方形式上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明显不合常理,或有证据可以证明用人单位恶意将本应计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项目归入非常规性奖金、福利性、风险性等项目中,以达到减少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数额计算目的的,可参考实际收入70%的标准进行适当调整。当然,加班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
加班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 劳动者需要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存在加班事实,比如考勤、排班表、加班申请表、微信记录、工资表中加班、加班餐费和打车费用报销等。而具体的考勤记录由用人单位掌握和管理,应当由用人单位提供完整的考勤记录来证明具体的加班时间。
加班费适用一般时效还是特殊时效?
- 加班费属于劳动报酬之一,应当适用特殊时效。这意味着,只要劳动者还在单位工作或者从用人单位离职不满一年,无论多少年之前的加班费都是可以主张的。
- 但由于用人单位应保存工资记录至少两年以上,且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应保存二年备查,所以很多用人单位都会以只保留了两年的记录为由拒绝提供超出两年之外的考勤记录和加班费支付记录。此时,对于超出两年之外的加班日期、加班时间、加班工资基数均需要由劳动者来举证。通常情况下,劳动者很难证明两年前的加班时间,也正因为如此,劳动者要求两年以前的加班费很难获得支持。
约定工资包含加班费是否有效?
- 不能一概而论。如果加班是没有规律的,概括性的约定工资中包含加班费,属于免除用人单位法定义务,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行为,应当是无效的。
- 但如果是有规律的加班,比如做六休一、大小周、做一休一,约定工资中包含加班费,而且反算后加班费的计算基数没有低于最低工资的,应当是有效的。这是因为双方对于具体的加班时间以及相对应的加班费有了预期并达成一致,如果再要求支付加班费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如果超出双方约定的有规律的加班时间之外的加班,仍然应当另行支付加班费。
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可以主张加班费?
- 同样应当分两种情况来分析。如果用人单位对高级管理人员申请了不定时工时制,并获得了劳动行政部门的审批,除了法定节假日的加班无需另外支付加班费。
- 如果没有申请不定时工时制,约定是标准工时制或者虽然约定了不定时但没有获得劳动行政部门的审批,公司可能大概率要支付加班费。建议公司对加班比较多的高级管理人员申请特殊工时制,避免产生加班费争议和风险。
希望以上解答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关于加班费或其他劳动法律方面的问题,欢迎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