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准逮捕后作绝对不诉赔偿机关是谁-王维信律师|法行宝
2025-08-18 刑事辩护

针对您提出的“批准逮捕后作绝对不诉赔偿机关是谁”这一问题,我为您详细解答如下:

结论前置:

在批准逮捕后作出绝对不起诉决定的情况下,赔偿机关通常是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具体来说,如果是由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那么人民检察院就是赔偿义务机关。

详细分析:

  1. 法律依据:

    •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 具体情形:

    • 在您的案例中,如果是由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后续作出不起诉决定的,那么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就是赔偿义务机关。
  3. 赔偿程序:

    • 赔偿请求人(如您所描述的小朱)应先向赔偿义务机关(即人民检察院)提出赔偿申请。
    • 赔偿义务机关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
    • 若决定赔偿,应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

多角度分析:

  • 从赔偿义务机关的角度:

    • 赔偿义务机关是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这一规定确保了赔偿责任的明确性和可追溯性。
  • 从赔偿请求人的角度:

    • 赔偿请求人应了解自己的权利,并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及时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申请。
    • 赔偿请求人应保留好相关证据,以便在申请赔偿时提供有力的支持。
  • 从法律程序的角度:

    • 赔偿程序应遵循法定程序,确保赔偿请求的公正处理。
    • 赔偿义务机关在作出赔偿决定时,应充分考虑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和实际情况。

总结与建议:

在批准逮捕后作出绝对不起诉决定的情况下,赔偿机关通常是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如人民检察院)。如果您或您身边的人遇到了类似的情况,建议及时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申请,并保留好相关证据。同时,如果您有任何法律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请随时向我提问,我将竭诚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