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 如何理解危险作业罪中的 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孙树律师|法行宝
2025-08-16 刑事辩护

在理解危险作业罪中的“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时,我们首先要明确这一概念在刑法中的定位和意义。危险作业罪是刑法为了保障生产安全,预防重大事故而设立的一种罪名,它针对的是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现实危险的行为。

关于“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深入理解:

  1. 现实危险的客观性:

    • “现实危险”是危险作业罪成立的客观要件之一,它指的是在行为实施时,已经存在或即将发生,且有可能导致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危险状态。这种危险不是主观臆想的,而是基于客观实际情况,如环境、行为对象、行为所引起的外界变动等因素,通过一般人的生活经验法则可以判断出来的。
  2. 现实危险的紧迫性:

    • “现实危险”不仅要求具有客观性,还要求具有紧迫性。即这种危险状态已经迫在眉睫,如果不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消除或控制,就很有可能引发重大安全事故。在赵某宽、赵某龙危险作业不起诉案中,涉案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并被责令封闭所有地表矿洞的情况下仍强行进入矿洞作业,且矿洞因雨季被长期浸泡,现场防护设施不符合规定出现霉变情形,这些都构成了紧迫的现实危险。
  3. 现实危险的判断标准:

    • 判断行为是否具有“现实危险”,必须结合行为实施当时的各种客观实际情况进行。这包括但不限于行为的环境、行为对象、行为所引起的外界变动等因素。在判断时,要从一般人的生活经验法则出发,看在行为时的情境之下,是否能得出“有前述危险行为,就会有后续的‘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肯定结论。
  4. 法律条文的具体规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的规定,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如果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就构成危险作业罪。

综上所述,“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在危险作业罪中是一个重要的客观要件,它要求行为在实施时已经存在或即将发生可能导致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危险状态,且这种危险状态具有紧迫性和客观性。在判断时,必须结合行为实施当时的各种客观实际情况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