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前置:关于款项去年已收到但合同未履行完成,是否能在合同履行完后再开票的问题,这主要取决于合同的具体约定以及税法的相关规定。以下分情况说明:
合同有明确约定:
- 如果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开票的时间和条件,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执行。例如,合同可能约定在收到预付款后即开具部分发票,或在合同全部履行完毕后再开具全额发票。
- 在此情况下,如果合同约定在合同履行完后再开票,那么即使款项去年已收到,也应当遵循合同约定,在合同履行完毕后开票。
合同无明确约定或约定不明确:
- 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开票的时间和条件,或者约定不明确,那么双方应当根据交易习惯、税法规定以及公平原则来确定开票时间。
- 根据税法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开具发票的当月申报缴纳增值税。但此规定并不排除双方在合同中另行约定开票时间的可能性。
- 在此情况下,如果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在合同履行完后再开票。但需要注意的是,这种约定应当不违反税法的强制性规定,且不会导致国家税收的流失。
税法规定与合规性:
- 无论合同如何约定,开票行为都必须符合税法的规定。如果提前开票但合同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可能导致虚开发票的风险,进而引发税务问题。
- 因此,在决定开票时间时,必须充分考虑税法的合规性要求,避免因开票时间不当而引发的税务风险。
建议:针对您的情况,我建议您首先审查合同中的相关条款,确定合同是否有明确的开票约定。如果合同有明确约定,则应当遵循合同约定执行;如果合同无明确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则建议您与对方协商确定开票时间,并确保该约定符合税法的规定。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建议,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