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临时合同员工没有缴纳社保是不合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医院作为用人单位,有明确的强制义务为其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这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首先,从法律依据上来看,《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这是医院作为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不因员工是临时合同工而有所例外。
其次,如果医院不履行这一义务,将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将责令医院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对医院处以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此外,《劳动法》第一百条也规定了对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罚措施。
再者,医院不为临时合同员工缴纳社保,将严重损害员工的社会保障权益。员工在退休后可能无法获得养老保险提供的基本生活保障,生病或受伤时可能无法享受医疗保险减轻医疗费用负担,因工作受伤时可能无法获得工伤保险的赔偿等。此外,缴纳社保还是员工享受一些福利待遇的前提条件,医院不缴纳社保可能导致员工失去这些重要的福利待遇。
因此,当医院未履行缴纳社保的义务时,员工有权要求医院依法缴纳社保。如果医院拒绝履行这一义务,员工可以向相关部门(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寻求法律援助或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诉讼等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医院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为临时合同员工缴纳社保以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稳定。任何违反规定的行为都将面临法律责任,并可能对员工的权益造成严重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