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变更名称并要求员工签主动离职再签新合同以保留工龄的做法是不合法的。下面我将详细解释这一结论:
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分析说明:
- 公司变更名称或社会信用代码,并不构成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理由,因此不需要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 要求员工签主动离职再签新合同,实际上是对员工工龄的一种不合法剥夺。因为主动离职通常意味着员工自愿放弃与公司的劳动关系,而公司变更名称并不构成员工需要主动离职的合法理由。
- 即使公司声称工龄会保留,但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可能会影响到劳动者以后拿经济补偿的年限,因为经济补偿的年限通常是根据员工在同一用人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来计算的。
法律建议:
- 如果公司强制要求员工签主动离职再签新合同,员工可以拒绝,并有权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 如果公司在要求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时,能够明确将原单位的工龄合并计入新工作单位中,或者对前面的工龄进行了合理的补偿,那么员工可以考虑接受。但这种情况下,也建议员工咨询专业律师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综上所述,公司变更名称并要求员工签主动离职再签新合同以保留工龄的做法是不合法的。员工应该坚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有需要,可以向我咨询具体的法律问题和应对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