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撤销案件决定书的救济途径-高歌律师|法行宝
2025-08-11 劳动纠纷

针对“劳动争议撤销案件决定书的救济途径”这一问题,首先明确结论:当事人对劳动争议撤销案件决定书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以下是对该结论的详细阐述:

  1. 行政复议:

    • 当事人如果认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撤销案件决定书存在错误或者不当,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一定期限内(通常为15日或30日,具体根据当地法律法规规定)向作出决定书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 行政复议机关将对原决定书进行审查,并作出维持、变更或撤销原决定书的复议决定。
  2. 行政诉讼:

    • 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撤销案件决定书不服,且经过行政复议后仍然不服复议决定的,或者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或者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人民法院将对原决定书和复议决定(如有)进行司法审查,并作出判决或裁定。

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时,当事人应当准备充分的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劳动争议撤销案件决定书、相关证据、法律依据等,以支持其主张。同时,当事人应当注意遵守法律程序,如按时提交申请材料、出庭应诉等,以免影响其合法权益的维护。

综上所述,当事人对劳动争议撤销案件决定书不服的,可以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寻求救济。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建议当事人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详细的法律指导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