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休假未休的法律规定主要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该条规定明确指出,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具体折算公式和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这意味着,如果用人单位未安排职工休年休假,或者安排的天数少于应休天数,就需要按照上述标准支付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
同时,也需要注意,如果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职工因本人原因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那么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而无需额外支付300%的工资报酬。
总之,年休假是职工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安排职工休年休假,未休的则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相应的工资报酬。如有任何疑问或纠纷,建议直接向我咨询,我会提供专业的法律帮助。